北京金融法院
民事判决书(2021)京74民终95号
本院认为,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、流通,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、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具体到本案,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出具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载明对汪大秀2020年3月9日提出控告的被组织传销活动案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决定不予立案。2020年4月11日,公安机关做出《刑事复议决定书》复议维持原决定。可见,本案虽然以平台交易虚拟币作为表现形式,但经有关部门认定本案涉及传销活动。传销活动系违法活动,不受法律保护,传销活动参与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本案中,汪大秀在涉案交易中的角色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。理由如下:
1. 汪大秀了解涉涉案虚拟币的交易方式。
2. 汪大秀具体进行了交易操作,并有向他人出售的行为。
3. 汪大秀对于涉案交易的性质主观上有认识。
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20)浙0106民初3045号
2017年9月4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明确: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、流通,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、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,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,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,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。同时,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。本案中,原告鸣弦公司委托被告理财的ETP系由其投资的团队发行,该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实质系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行为本身涉嫌违法;且根据上述规定,ETP等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。投资和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,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,由此造成的后果,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。且本案中,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标的物本身系数字货币,而非人民币,现其要求被告以人民币形式向其承担赔偿责任,更无法律依据。
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21)鄂08民终918号
王伟积极宣传并介绍他人购买虚拟货币,存在过错。左红参与虚拟货币买卖,亦存在过错。依前述规定,王伟应在“亿万链商”平台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因双方在承诺书中均认可不能清偿的部分为9200元,因此,王伟应向左红支付3066元。
虚拟币交易非法,买卖合同无效,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五十七条,买卖双方仅得相互返还因交易行为所取得的财产;利息作为损失,根据过错原则赔偿,不在返还范围。因左红存在过错,资金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,故对其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,不予支持。